国家级别职位表:国家公务员职称级别一览表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等。

公务员职称级别一览表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

(十一)科员:十四级至九级;

(十二)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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