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别职位表:国家公务员职称级别一览表 2024-11-12 15:54:40 0 0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等。 公务员职称级别一览表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 (十一)科员:十四级至九级; (十二)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公务员职称级别一览表”的全部解答,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继续关注公务员考试网官网。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