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招考全程指导(公考招考全程指导是什么) 2024-10-05 18:11:22 0 0 公务员考试中的申论怎么去学习? 宁夏中公教育有幸为您解答,想了解更多公考资讯与备考干货,请关注公众号:宁夏中公教育(nxzgjy) 申论作为公务员考试中必不可少的一道题目,自然是大家复习的重点。但是有很多考生都有这样的疑问,行测好复习!对错很清楚。申论应该怎么复习呢?就算去练习模拟题,也没有一个评判标准,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对在哪里? 的确,在申论复习中是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申论的复习方法。 一、初级复习 申论的复习与其他考试相同,都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初级阶段就是考生初步了解申论,认识申论的过程。在这个阶段,考生要做的主要就是全面了解申论题型,了解近段时间点发生的时政热点,重要事件和重要话题,结合以往考试的试题,对申论的出题规律和材料特点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这个阶段的时间不宜过长,尽量提高效率,缩短时间,因为这一阶段更多是一个了解,认识的过程,后面还有具体练习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要从这个阶段改变自己的思维模式,无论是认识问题还是解决问题,都要从一名公职人员的角度出发,深入思考,寻求解决之道。 二、重点复习 这个阶段就是申论复习的关键时期,主要复习就要落实到具体的题型中去,要做到对每个具体的题型心中有数,有与之对应的作答方法和答题技巧。 1、读练结合。 申论题目是建立在申论材料的基础上的,无论是怎样的题目,它的脉络都在给定的申论材料中。俗话说,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申论材料也是如此。当然,这种读不是说“朗读”而是要读一遍,找出材料的重点词语,重点语句,核心观点。这样反复阅读之后,再对照答案,看看自己的找的核心观点是不是正确,如果不正确,那么是哪里出了问题,找到问题后,再去阅读申论材料,再找一遍。 只有这样反复的读练结合,你才能磨练出对材料的敏感程度,才能准确的找到材料的核心点所在,你的回答才能不偏离标准。 2、查补缺漏。 经过了上面的练习之后,往往会发现自己对某一类题型比较容易上手,但是对一类题目却始终正确率不高,多次练习之后还是效果不好,这时候就是查漏补缺的阶段。 具体的做法就是练真题,将历年的考试试题找出来,专门挑选其中那一类自己掌握不好的题目,专项练习,先看答案,先理解这类题目的重点和难点在哪里,然后再自己练习,这种查漏补缺就能够对自己的弱点有很好的提高,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自己的整体申论水平。 3、总结提高 经历了这一阶段的练习,大家对申论都有了基本的理解,也有了自己的一套做题方法和做题技巧,接下来就是对这些方法起一个总的总结和整理,然后再反复检验自己的这套方法是不是实用,是不是存在错误?最终找到一套适合自己答题节奏和答题习惯的申论答题方法。 三、最后冲刺 俗话说,行百里者半九十, 到了最后的阶段,考生更要坚持复习,否则可能会前功尽弃。 一方面,考生要调整心态,临近考试,练习中依然存在问题,但是这不是你一个人的情况,很多考生在考前都是这样的状态,这时候就是比拼谁的心态好。心态的好坏直接影响自己在考场上的发挥。大家要坚信只要认真复习了就会有成果,不断调整心态,坚持下来,积极备战,充分利用好这最后的时间。 另一方面要坚持练习。考生可能觉得快到考试了,只要再翻阅一下自己的笔记,熟悉下教材中的答题方法和技巧就可以了,这些固然重要,但是坚持不断地练习也不容忽视。这个时期的练习的目的是为了“留住感觉”,这样在真正的考试中就不会觉得陌生和恐慌。同时考生还要注意对时间的把握和分配,以自己以往练习时的时间分配为参考,避免出现答不完题的情况。 什么是公务员考务? 公务员考务是公务员考试服务人员,即专门服务于考试工作的工作人员,考务人员的职责是: 1、服从考试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和指导,认真执行考试领导小组有关考试的安排意见,不能擅自改变; 2、严格遵循保密原则; 3、认真细致做好考试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填报订单,数字准确无误,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做到无错领、漏领和丢失。 公务员录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