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明公考,勤明教育 2024-11-20 14:04:00 0 0 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分别要具备哪些? 一、德为首、为纲古语说:“德若水之源,才若水之波”,德,即品德、道德。概括地说,德的内涵是指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品德以及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德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标准,但不论哪个阶级都把“德”作为考核和用人的首要标准。 现阶段对工作人员之“德”的考核,主要是看其是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否忠于国家,是否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行为廉洁,品德是否高尚。具体的说,“德”由四个方面构成:1、政治品德。即指辨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以及建立在这个世界观基础上的政治立场等。 具体表现为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品德高尚等方面。2、伦理道德。即指在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时所表现出的思想品德。包括大公无私、牺牲精神、相容性等。3、职业道德。是指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用高尚的道德指导本职岗位职业活动的具体实践。 包括职业上的原则性、事业心、责任感、政策性等。4、心理品德。是指个性心理倾向、动机、兴趣、理想品德是否高尚。包括:行为动机、性格特征、志趣爱好等方面。以上构成“德”的四个方面,政治品德:是最重要的,因为政治品德是决定工作人员的成长及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政治品德是核心,政治品德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起作用;伦理道德对交往对象产生作用;职业道德对社会劳动起作用;心理品德对个人成长起作用。在考核工作人员之“德”过程中,关键是考核其政治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能为胜任工作的基本条件能,即能力或才能、才干、本领。 通常是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能力是有效的认识、改造和控制客观世界的综合力量。能力是对工作人员的才识和业务专业技术水平方面的要求。能力决定了工作人员是否承担得起某项工作任务的工作能力。工作能力由一般能力和特殊能力两方面的能力组成。1。一般能力,是指各类工作人员完成一切活动都必须具备的能力。 包括:①分析判断能力(准确性、周密性、敏感性、预见性、.果断性、条理性、灵活性);②基本工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说服能力、归纳能力等);③身体能力(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2。特殊能力,是指为适应一定活动需要而形成的具有专业和综合特征的能力。 包括:①业务专业技术能力。②领导能力(决策能力、用人能力、协调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计划能力等)。③创造能力(管理工作及高层次的职位人选、尤其需要具备创造能力)。④执行能力(执行力的好坏对工作的成功推进有举足轻重的作用)⑤经验能力。经验是能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在管理实践和业务专业技术工作实践过程中培养出来的能力。 实践证明,能力具有以下特点:①能力具有潜在性。也就是说能力只有在工作中才能表现出来,能力不能离开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实践而孤立存在。②能力具有变化性。能力是不断发展变化的。③能力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在考核工作人员之“能”的过程中,关键是考核其本职岗位的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专业技术提高情况和知识更新情况。 而且重要的还在于,即使一个人具备了适合其岗位的能力,并且发挥了,然而还要看其能力运用的目的性是否明确、得当,手段方式是否合理、规范。三、勤为担负工作的基本要求勤,指的足工作尽力尽责,勤奋不怠.甘于奉献。古语说“勤能补拙”,从某种意义上说,勤奋的工作可以弥补有些能力上的不足。 勤是工作态度的基本体现。也是一个人有没有良好道德素养的体现。勤是由组织纪律上的勤,工作态度上的勤,工作积极性上的勤,本职工作岗位上的勤奋敬业和出勤率等方面组成。或者说勤包括积极性、纪律性、责任心和出勤率四个方面组成。具体地说,勤是指工作人员是否具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工作中是否一丝不苟;平时是否肯学肯钻、任劳任怨,是否达到了规定的出勤率。 勤的内涵是比较好理解的,重要的是在实践中真正做到勤。通常人们用“勤勤恳恳”四个字来评价工作人员在“勤”上做得好的人。在考核工作人员之“勤”的过程中,关键是考核其工作态度在本职工作岗位上的勤奋敬业精神和劳动工作纪律情况。四、绩为工作优劣的集中体现绩,指的是一个人的工作实绩.是综合反映个人工作能力、水平和努力程度的一个标志,是业务活动和管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或精神的成果。 绩一般由以下四个方面构成:1、工作指标上的绩。即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时质量好、数量多。这就是工作质量指标成绩和数量指标成绩。2、工作效率上的绩。即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组织效率、管理效率和机械效率高。3、工作效益上的绩。即完成工作任务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时问效益等方面的效益好,取得的成果绩效就好。 4、工作方法上的绩。是指采取了什么样的好方法、什么样的好措施、什么样的好手段胜利地完成了任务。实践证明、绩有三个明显的特点:1、绩的大小与德、能、勤成正相关关系。2、绩的表现形式不同。不同层次、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别的工作岗位,有各自的绩的表现形成。 3、绩受复杂多样的客观因索的影响。在考核中,要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因素对绩的影响,才能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真正才干和作用。在考核工作人员之“绩”的过程中,关键是考核其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数量、质量、效益、成果的水平等情况。五、廉是工作的道德操守古语说:“公则生明,廉则生威”,又有“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主要讲的就是道德操守对于人的重要性。 廉洁奉公、严格自律,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能否保持廉洁,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企业的成败。一个单位工作状况好坏与工作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对于领导人员来讲清正廉洁,对于普通员工来说应该视企业的资产为自己的财富,企业的振兴与发展才有希望。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考核中要加强考廉,既是坚持德才兼备标准的需要,又是坚决、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客观要求。 在实际的考核工作中,对于廉的判断,主要考核执行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和严格要求自己情况,有无违纪现象;自身修养,爱好是否健康向上,能否积极参加一些公益活动,自觉抵制不健康行为,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等状况。六、健是工作的精神灵魂健,不是人们望文生义所理解的健康。 健的含义来自于《周易·乾卦·象》中:\"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其含义是:天总是刚劲强健而运行不止的,君子观此象而感应身受,因而发奋图强,奋斗不息。健、自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落实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务实精神:讲求实用,追求事功,而轻浮华,贬空谈,鄙玄虚,以务实的精神开展工作。 2。自强精神:自强不息,刚健有为,反映出朝气蓬勃、努力向上的顽强生命力,表现百折不挠的开拓精神,斗争精神,完善自我的进取精神,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勤劳节俭美德。3。宽容精神:解放思想、兼容并包兼容并蓄的精神,胸襟阔广,宽容大度,能够合理地对待大自然,能够团结各个方面的人,容纳各种不同的意见。 德、能、勤、绩、廉、健各方面的地位是:“德”是核心,即政治思想品德是核心,德的地位处在“首要”位置。“能”是本领,能的地位处在“重要”位置;“勤”是态度,是对本职岗位事业勤奋敬业的态度。勤是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勤的地位处在“必要”位置;绩是成果.是考核的重点,绩的地位处在“重点”位置,或者说处在“落脚点”位置;“廉”是操守,是开展工作的人格保障;“健”的地位处于精神层面,贯穿于“德、能、勤、绩、廉”的整体之中。 “德、能、勤、绩、廉、健”六个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六者之间的关系是:德是统帅、能是将领、勤是士兵、绩是战果、廉是保障、健是灵魂。保持健的作风、有德、有能、有勤、再加廉,一般说来,就能创造绩。绩,尤其是工作成绩.是在德、能、勤、廉、健五者相互作用下,在改造客观世界中获得的物质和精神成果。 德、能、勤、绩、廉、健缺一不可,这就是德、能、绩、廉、健的关系。综上所述,对于每位企业成员来说,了解一下德、能、勤、绩的内涵都是必要的。这样一来,将会有利于员工个人的发展,同时,时时刻刻以企业发展为己任,锐意创新,不断进取,取得更大的成绩。 公务员年终考核考什么? 公务员年终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业绩和个人素质。 公务员年终考核考核工作业绩和个人素质。 工作业绩是公务员工作的核心,年终考核主要考查公务员一年来的完成情况。 个人素质则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职业操守等方面,这是衡量公务员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 公务员年终考核不仅涉及到职业发展,还关系到个人的薪酬水平和晋升机会。 因此,公务员们需要时刻保持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积极主动地参与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从而在年终考核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公务员考试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录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 公务员招录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职务升降 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 从《公务员暂行条例》到《公务重要基础。指标设计的主要依据和相关员》的颁布,公务员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性因素应该能全面衡量公务员的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建和水平。 一般来说公务员考核指标设计立,打破了计划经济下人治色彩的干部模式有三种:基本模式、动态模式和简约管理体制,在激励先进,鞭策落后,激发模式。 三种模式分别以量表形式表达其公务员的责任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