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枪手_公考枪手贴吧 2024-10-28 11:22:39 0 0 代考公务员的枪手被抓后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谁可以告诉我专升本考试找枪手会有什么后果会不会有什么后果? “枪手”将被开除学籍,但可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监考、主考将以徇私舞弊论罪;替考组织者可能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论罪。 面对国家级考试中不断出现的替考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有关考试替考犯罪的条文,其中明确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替考行为具社会危害性 从高考到考研,从入门考试到各类等级考试、资格考试,常常出现替考“枪手”的身影。替考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首先是严重损害了社会评价体系的公信力。考试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其程序性,考试程序的正义、公平、公正保证了结果的公平、公正,而替考是在考试程序中弄虚作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从而造成结果的不公正,使整个社会评价体系的公信力受到怀疑。 其次是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原则,践踏了公平竞争赖以存在的基础,使考试作为衡量评判考生水平高低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严重影响了社会人才评价、选拔机制的正常运行,使考试的社会功能受到破坏性的影响和扭曲,对于社会的公平竞争原则是一种践踏。 第三是损害了诚实信用这一基本社会理念,动摇社会的诚信道德基础。替考者在欺骗他人和社会的同时,泯灭自己的良心,否定自己的人格,使人们对国家考试制度和诚信道德理念失去信心,并可能使替考这种失信行径产生扩散模仿效应。 第四是侵害了其他参考人员的合法利益。现代社会中,人人都拥有被平等对待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考试,依据客观公正的结果,改变自己的命运,实现自己的梦想。考试替考是在用不正当的手段参与竞争,并非单纯地自己得利,而是在自己获取利益的同时直接侵害了他人实现自我价值的利益。 现行的法律规制有限 哪些属于国家规定考试 该草案中规定,涉及考试替考犯罪的考试范围为国家规定的考试。如此规定过于宽泛笼统,是否所有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替考的行为都定性为犯罪呢? 目前,我国国家级考试达到200多项,由各级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部门组织,公开面向全社会或者社会某类成员。这些考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高等教育考试,也称选拔性考试,如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二是资格考试,如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等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三是水平等级考试,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和职称考试;四是人事考试,如招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试、省级公务员考试。 这些考试是对考生有重大影响或者重大利益的测试、评价和甄别的一种社会活动,其面向社会意义重大,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加之此类考试具有很强的社会竞争性,在某种程度上,能否通过此类考试,直接影响一个人的前途和命运。但是此类考试的性质、指导原则和指导思想很不一致,涉及到组织考试的规模大小不同以及人员范围宽窄不一等等,是否将此类所有的考试都划入草案刑罚规制的范围之内,需要法律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确定相对具体的操作空间,便于考生清晰预知以及司法部门依法执行。 迄今为止,我国所有的国家考试尚无一部统一的法律进行规范。2007年,教育部曾拟定考试法并准备提交给国务院法制部门通过,但时至今日并无结果。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处理考试作弊过程中,更注重对考试工作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处理,对替考行为参与者的处理措施不足。 目前,我国规范考试替考行为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两类:第一类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如1988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这是迄今为止我国考试立法中层次最高的一部行政法规。 第二类是有关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教育部2004年5月19日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司法部2008年9月16日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2006年8月9日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卫计委2014年8月10日发布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等等。 在上述部门规章中,对于替考者的处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如果替考人员是在校的学生,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另一种是替考人员是除在校生之外的其他人员,由组织考试的机关建议替考人员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例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对于找人替考者的处罚,仅仅规定了宣布考试无效、停考若干年或终身禁考等措施。例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五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现有关于替考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对其处罚的严厉程度与其产生的实际危害是不相适应的,对于替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使得人们对于考试替考的严重后果缺乏预见性。同时,替考成功后的巨大利益和替考失败后的较轻处罚之间的反差,客观上诱发了“枪手”替考的心理,使得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受到极大破坏。 收藏(0)